稅務問答/子女留學租屋費 不可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子女留學租屋費 不可列舉扣除:

屏東市陳小姐問:我的小孩99年9月至英國留學,在國外求學租屋費用是否可以申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規定,得列舉房屋租金支出者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陳小姐的小孩到國外留學,租屋地點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租金不可申報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