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張小姐來電詢問:其將自有房屋無償供自己所營之公司使用,是否應申報租賃收入,報繳所得稅呢?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應依前開規定,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