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毛小姐問:公司已申請解散,應如何申報清算及決算?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
另,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示書表向國稅局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分局表示,所稱清算期間,屬於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