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外勞居留年滿183天 視同居住者

稅務問答/外勞居留年滿183天 視同居住者:

台南市方小姐問: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究應按非居住者扣繳,抑或按居住者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包含外籍勞工)持有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在臺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未滿183天者,則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若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原經核准在我國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嗣後因其他因素致該員工未能在我國居留滿183天者,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重新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