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追查企業大股東藉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訂定避稅契約,屢有斬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宗鉅額避稅案,高達近5,000萬元的股票孳息經由「信託」形式「贈與」給子女受益,納稅人因此付出約2,500萬元的避稅代價。
南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訂定明確命令規定,委託人如已由股東會知公司將分配盈餘,且受益人可得利益明確下,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部分孳息的行為,其實質與委任受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的情形並無不同,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必須由委託人就孳息繳交所得稅及贈與稅。
南區局轄區內一家資本額2億元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家族企業,林姓負責人持股達40%,98年4月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決議分配股息1.2億元,林姓負責人在同年6月訂立信託契約,將名下持有的8萬股,全數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交付信託給配偶,信託受益人則為一雙子女,期限為三年。
由於其贈與日每股值達1,750元,該公司同年9月1日再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分配股息,並訂同年9月18日為除權基準日,受益人取得股票股利高達4,800萬元。
這宗信託避稅案件經國稅局查獲後,援用財政部的課稅解釋,認為林姓負責人知悉公司配發股息政策在先、訂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契約在後,因此認定其已構成實質贈與的行為,對林姓負責人課徵約2,000萬元的孳息所得稅後,再課徵一道約500萬元的贈與稅,合計林姓負責人透過信託契約,將孳息4,800萬元「贈與」給子女的代價,要補稅約2,500萬元。
南區國稅局強調,這類避稅信託契約發生在財政部今年5月6日發布課稅解釋前者,才享有免罰的待遇,日後再有相關案例,納稅人除補稅外,還會再被加處至少一倍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