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稅務問答/外僑配偶成居住者 合報:

基隆市中正區陳先生問:外僑如為居住者是否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基隆地區國稅局答覆: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