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夫妻戶籍不同或分居者,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轄內陳君98年度綜所稅申報,未依規定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經該分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陳君不服,主張其夫妻因戶籍轄區不同乃各自申報,係不了解法令,致誤解分開計稅為可分開申報繳稅,稽徵機關於法令之外尚須兼顧情理,不服該分局逕行核定稅額為由,資為爭議。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並合併申報所得課稅,縱為夫妻分居事實者,仍應填具配偶欄位,並另註明為「夫妻分居」字樣,以避免遭補稅及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