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信託專戶受託人應申報事項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該分局將於近日發函輔導100年度新成立之信託財產受託人,儘速辦理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且於101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否則將被依同法處7,500元罰鍰。因此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另外,許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並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依據信託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收支項目,亦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信託所得相關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