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最近接獲9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徵稅單,原申報時採用標準扣除額,現在是否可改以列舉扣除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選定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只能選擇一種扣除,所以如果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的話,應選擇列舉扣除額比較有利。
納稅義務人每年申報時,應注意選擇對本身最有利的扣除額方式,如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後,想改採列舉扣除額者,須注意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