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以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研究發展投資抵稅支出,尚未抵減完的餘額,財政部已訂定抵稅原則,採「先新後舊」順序,優先抵減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抵稅額,且兩者合計可抵減上限,不得逾當年應納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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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適用產創新條例的研發支出可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應納稅額的30%為限;餘額再由已廢止的促產條例尚未抵減的研發支出餘額申報扣減。這項抵稅原則對獲利高、研發支出大的企業,較為有利。
例如甲公司99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是600萬,屬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金額為80萬;適用98年度前促產條例的研發支出抵減餘額是100萬。
依據財政部抵稅順序,促產加計產創條例總研發投抵金額上限,為99年度應納營所稅總額600萬元的50%,即300萬元。
以「先新後舊」原則,由產創條例的投抵稅額優先扣抵。產創的研發投抵稅額可抵稅上限,是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30%(600萬元x30%)即180萬元,甲公司99年屬於產創的研發抵稅額是80萬元,因未超過180萬元,可全數抵減。
扣減完80萬元的產創研發投抵稅額後,甲公司總計300萬元抵稅額還有剩餘220萬元的抵稅空間,即可供促產條例研發抵稅額抵扣。甲公司99年屬於促產部分的抵稅額是100萬元,未超過220萬元,所以也可全數扣除。合計甲公司99度申報的研發抵稅總額是180萬元。
產創條例自99年元旦起,取代促產條例提供企業租稅減免優惠,促產條例時期的各項減稅利益,至產創條例生效後,僅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權利受到保留,但兩者的抵稅額與抵減方式並不相同。為統一企業申報抵減促產時期尚未抵減完研發抵稅權,財部日前訂定抵稅原則。這項規定也適用特殊會計年度企業,但其抵減限額是以當年度營所稅額按50%及30%(產創投抵限額),分別依公司適用促產及產創條例的期間, 占全年度比例加權平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