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超商辦理信用卡費等代收業務,或銷售電話卡等代售業務,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電子儲值業務,提供給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均非屬銀錢收據,免繳納0.4%的印花稅。
財政部已統一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至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由門市所開立並交付與消費者的繳款對帳單(俗稱小白單),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的「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近年來,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及團體陸續委託便利商店辦理代收、代售及儲值業務,消費者到便利商店門市繳款後,會由超商門市開立繳款對帳單交付給消費者核對。
財政部說,有部分稅捐機關將這類對帳單視為是銀錢收據,因此衍生應否由超商按對帳單金額,貼用0.4%印花稅票的爭議。
目前超商代收業務範圍涵蓋:信用卡卡費、房屋及土地等財產稅、使用牌照稅等稅費、瓦斯費、水電費及電信費用;代售業務則包括電話卡、專用垃圾袋;以及icash與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儲值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