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唐先生問:出售不同時點取得房地,以總價簽訂銷售契約時,應如何填載房地時價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在其內。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雖以總價計算,仍應主動劃分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