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稅務問答/土地租金 不可列舉扣除:

新北市烏來區周先生問:土地租金是否可以列報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僅限於房屋租金,土地租金則不得列報列舉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土地租金支出,不在立法者明文得予扣除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依上述規定正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