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政治獻金四種情況 不列年度費用

稅務問答/政治獻金四種情況 不列年度費用:

台南市彭小姐問:營利事業列報政治之捐贈費用應注意哪些事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依規定不能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2)未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2條所定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捐贈期間,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捐贈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3)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4)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