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限當年度扣抵

生活稅法/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限當年度扣抵:

朱先生問:去年全球股市大跌,我投資的海外金融商品多數賠得慘兮兮,但聽說財產交易損失可以拿來扣抵未來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來3年就算賺錢也不一定會繳到稅。請問真的是這樣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9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就要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此外,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申報要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發生損失,得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但扣除金額以不能超過財產交易所得。


也就是說,去年你因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發生的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從去年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金額以海外財交所得為限。


舉例來說,你去投資海外A商品損失1000萬元,但投資海外B商品獲益250萬元,申報海外財交損益的金額最多僅能扣抵至0;沒抵完的750萬元損失,不能於往後3年扣抵海外財交所得。


要注意的是,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檢附收付款資金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損失)的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因此應妥善保存海外交易的相關憑證。


若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的12%計算所得,有價證券則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所得。


至於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未來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只限國內的財產交易損益。


舉例來說,你去年出售兩棟房屋,分別有財產交易所得200萬元及財產交易損失600萬元,若去年無其他國內財產交易所得,則去年於財交損益互抵200萬元後,剩餘的400萬元損失,仍可於未來3年扣抵國內財產交易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