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終,高雄市國稅局昨(10)日表示,公司為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費用,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否則除了補稅,還要處一倍至十倍的罰鍰。
國稅局指出,企業尾牙所購買的抽獎獎品,因獎品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獎品,因此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由於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也不能申報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