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枋寮鄉傅小姐問: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合於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係依據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如:出租財產之收入等。又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會費收入等,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