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遺產總額 可扣除未繳稅捐

問答/遺產總額 可扣除未繳稅捐:
新北市瑞芳區賴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如有應繳納而尚未繳納各種稅捐、罰鍰及罰金,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可檢附證明文件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撥免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