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管小姐問: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如何認列?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所說明,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所說明,雇主若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