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100萬 限制出境:
王先生問:欠稅到多少程度,就會被限制出境?政府追稅是否有一定期限?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
很多人出國時在機場被攔下了,才知道欠稅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出境。
若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個人或營利事業若對稅款有疑義,可於稅單到期日,隔天起至30日內提請行政救濟,例如欠稅300萬元,在行政救濟階段可提出價值約150萬元的擔保品,諸如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定存單或黃金,即可免於被限制出境;一旦進入複查階段,則不必擔保品。
至於繳稅核課期間,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在法定期間報稅,無惡意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以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
另外,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不在5年徵收的期限之內。
至於欠稅追討的情形,政府可依法扣抵納稅義務人3成月薪支付欠稅,或要求分期攤還,以及逕行拍賣欠稅者資產。
當欠稅人有逃亡或脫產之嫌,也可予以羈押。當納稅義務人已盡力繳稅,最後被宣告破產,法院也可酌情裁示債務了結。
(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