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遺產稅延期分期 繳納限期內申請

稅務問答/遺產稅延期分期 繳納限期內申請:
臺南市李小姐問:母親往生後,僅留下不動產,並未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繼承人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可否請求延期或分期繳納?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一時無法籌措足夠的現金繳納遺產稅時,可以在繳納限期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兩個月繳納。例如遺產稅原始限繳日期為101年5月10日,納稅義務人可以在5月10前申請核准延期兩個月至101年7月10日;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尚可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故最長可分三年繳納。但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