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區邱小姐問: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CN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的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免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