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主動補繳所得稅 加計利息免處罰

稅務問答/主動補繳所得稅 加計利息免處罰:
內埔鄉民眾徐小姐來電詢問:因工作繁忙,忘了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100年度綜合所得申報已於101年5月31日截止,提醒尚未申報或發現有漏報所得的民眾,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其應補繳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受處罰。
該所指出,100年度所得未達課稅標準的民眾,可免辦理結算申報。惟如有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才可領取退稅款。另依規定,納稅義務人在課稅年度的前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才有可能為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