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
中壢市許小姐問:出售國外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是否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業人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所取得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案例: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國外基金,取得出售有價證券盈餘500萬元,列報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適用範圍,逕自課稅所得中列報減除。惟經審查該國外基金,依財政部函釋,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所取得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規定,其所得屬應稅所得,除補稅外,並按短漏稅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2011-06-16/經濟日報/A20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