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余先生問:法院拍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參與分配後,若有未獲分配稅款,是否仍另行向營業人補徵?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該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以法院拍定或成交價額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作為參與分配金額,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若有未獲分配營業稅款,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營業稅係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向買受人收取並責由營業人向稽徵機關報繳之銷售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僅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並未優先於抵押權,房屋經拍賣後,其拍定價額分配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稅捐稽徵機關雖參加分配,惟未能獲得法院分配,即應依法徵收未獲分配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