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貨物快遞出口 離岸價逾5萬應報關



雲林縣虎尾鎮羅小姐問:公司委由快遞業者出口貨物,是否應報經海關出口?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自100年6月22日起,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臺財字第1000021481號令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