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抵稅過頭 連補帶罰吐回


企業抵稅權必須小心使用,抵過頭會被最低稅負補稅加罰「吐」回來。財政部明令,因為使用投資抵減等抵稅額,導致一般稅額較基本稅額低者,未主動報繳最低稅負者,除補稅外,還要加罰三倍以下罰鍰。

舉例來說,假設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249萬元,當年度雖然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但甲公司申請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稅額789萬元,以致算出一般所得稅額為460萬元(即應納稅額1,249萬元減抵稅額789萬元)。

甲公司按一般所得稅額460萬元繳稅,卻未申報最低稅負。財政部指出,因為甲公司當年度有依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5,000萬元,依法必須申報最低稅負,其應納基本稅額為480萬元【(所得額5,000萬元-免稅額200萬元)×10%】。

由於甲公司的一般所得額460萬元低於基本稅額480萬元,依規定必須另補20萬元的最低稅負所得稅。

財政部說,甲公司若在申報時自動減少20萬元的抵稅權扣除額,將使一般所得稅與基本稅額應納稅款趨於一致,不但不須被基本稅額回補稅款至國庫,也不會因漏報基本稅額被罰三倍以下的稅款。

根據財政部最新規定,這類先行使抵稅權,導致一般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經稅捐機關查獲,再主張要更正調減抵稅額者,一律都不受理,除補稅外,均再加罰。財政部提醒企業,小心慎用抵稅權,千萬不要抵過頭。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已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的免稅所得,即應同時計算一般所得稅額及基本稅額。

當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者,差額即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的基本稅額。企業如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法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就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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