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應扣繳稅款延繳 依法加徵滯納金


中壢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能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國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加徵滯納金只加計利息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規定。本案公司給付租金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兩日應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並無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之適用。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依法扣取之應扣繳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向國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