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執業醫自費收入 應併綜所稅申報


台南市柳先生問:執行業務醫師的自費收入,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分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還有自費就診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收費及掛號費等。據了解,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