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營所稅暫繳 獨資等六情形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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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高先生問:經營獨資商號是否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者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一)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六)營利事業以其上(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提醒納稅人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者,國稅局將加計利息逕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