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區徐小姐問: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何處理?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文書應如期繳納,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應即向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造成欠稅後,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處分外,逾期繳納尚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並遭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