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抵設備 三年內出售須補稅


彰化市林小姐問:營利事業原已適用投資抵減機器設備,於交貨後三年內出售,應否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然已於98年底落日,營利事業若有前已申請適用抵減所得稅機械設備或技術,而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等情事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依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另納稅人申請投資抵減設備,其安裝地點如有變動,應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