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埔鄉林先生問:我父親今年5月死亡,但他99年度薪資所得至今仍未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如何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如已逾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寫人工申報書,向納稅義務人原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補繳應納稅款及滯納利息。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申報始可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