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意外而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金收入,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漏報保險理賠收入,即使納入理賠收入後仍是虧損、應納稅額為零,稅局仍會依所得稅法規定,罰三倍以下罰鍰。
為預防風險所造成的財務損失,企業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經營方式,加強保險規劃。中區國稅局表示,保險公司給付給營利事業的保險理賠收入,屬「其他收入」,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如因公司疏忽,造成漏報,除補稅外,也將遭到處罰,尤其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企業而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公司組織,原本可「盈虧互抵」,若因一時疏忽漏報理賠金,可能因此不能互抵。
稅局指出,交通公司因營業貨車肇事,造成第三人生命傷亡、財產損失,最常有漏報理賠金的情況。如理賠收入是轉付給受到生命財產損失的第三人,公司可檢附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資料,證明這筆理賠金是代收轉付性質,就可不列報在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