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蔡小姐問:因選舉將近,公司欲捐贈競選經費給支持的政黨,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如何列報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列報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但應注意如果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政治獻金法第7條有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100年度想捐贈政黨競選經費20萬元,公司當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250萬元,雖其捐贈金額未超過所得額10%,但公司99年度帳載累積虧損有400萬元,在未彌補虧損前,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當然無法列報為100年度捐贈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