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同戶籍 不一定能報扶養

稅務問答/同戶籍 不一定能報扶養:

新營區林小姐問:往年都有列報扶養同戶籍之78年次的侄子,為何在9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被剔除扶養?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申報扶養。


除了須年齡未滿20歲或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外,還須申報人與受扶養者彼此間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即具有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客觀事實才行,而非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或有無經濟支援為認定標準。


此外尚須所列報年齡未滿20歲,且受扶養人父母,不能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才符合列報免稅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