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分公司是法人組織的分支機構,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成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登記經核准者,無須在十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的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在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交由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指出,依法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在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並非屬於所得稅法所稱的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
財政部提醒企業,分公司在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的稅款應由總公司在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若未依法辦理且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將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