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先生問:我先前借給隔壁鄰居何先生100萬元,約定借款利息為1%,1年後何先生還我1萬元利息,之後就避不見面,100萬元成為「呆帳」。請問,我還需要申報1萬元的利息所得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有利息所得必須課稅;此外,納稅人申報所得不得扣除呆帳損失。也就是說,你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必須申報這1萬元的利息所得,而虧損的100萬元不能當作損失抵稅。
民間借貸型態很多,課稅爭議也不少。比方說,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時有約定利息,結果債務人未支付利息,如果債權人是個人,因為個人綜所稅是採「收付實現制」,既然沒收到利息,就不需申報利息所得;不過,債權人若是公司,依規定必須依「權責基礎」申報繳稅,即使沒收到利息還是要課稅。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例如債務人本來要還1萬元的利息,但口頭協議把1萬元利息滾入本金;日後若債務人避不見面,依稅法規定債權人還是得申報1萬元利息所得。
至於最後一種型態,則是民間有部分共同投資案或借貸案,但借貸雙方為求安全起見,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設定抵押,如果在抵押文書中載明抵押利息,不管最後有沒有收到利息,都會被國稅局推定有收利息,因而需要繳稅。
如果抵押權人沒有收到利息,事後可向國稅局提出反證,但以實務上而言,國稅局採認的機率很低。 (許祺昌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