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游小姐問:銷售貨物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免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基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財政部可核定免徵稅捐。其中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部分,依財政部規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於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該分局說明,自76年1月1日起,前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