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李先生來電詢問:他的父親想要在他結婚時贈與300萬元當做結婚基金,這樣會被課到贈與稅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李先生的父親於李先生結婚時如贈與300萬元,可主張100萬元屬子女婚嫁贈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如當年度未有其他贈與行為,扣除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0元,尚無應納稅額。該所更指出,此子女婚嫁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父母親分開計算,即父親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母親也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當年度有2位子女結婚,則每位子女可分別獲得父母各100萬元以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李先生的父親於李先生結婚時如贈與300萬元,可主張100萬元屬子女婚嫁贈與,贈與總額為200萬元,如當年度未有其他贈與行為,扣除每一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0元,尚無應納稅額。該所更指出,此子女婚嫁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是父母親分開計算,即父親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母親也可贈與100萬元免課贈與稅;如當年度有2位子女結婚,則每位子女可分別獲得父母各100萬元以內之贈與,免課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