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黎先生問:「儲蓄免扣證」適用的範圍為何?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儲蓄免扣證只能適用於下列二個範圍:(一)金融機構存款之利息。但郵政存簿儲金及依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除外。(二)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上述二種範圍以外的各項所得收入,是不能適用儲蓄免扣證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儲蓄免扣證,於每次領取前述利息收入時,將儲蓄免扣證交予給付單位登記,只要免扣證上登記的累計金額全年沒有超過27萬元,就不必扣繳稅款,但仍應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