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股份出贈變更登記 應先辦理贈與申報

問答/股份出贈變更登記 應先辦理贈與申報:

台南市仁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股東贈與股份與配偶及子女,可否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於變更後15日內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再請當事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副本;其不能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未驗證而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處1.5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籲請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請當事人先至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後再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處罰。





RSSリーダーで読む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