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營區魯先生問:出售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應如何申報所得?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未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財產交易,其有利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A君原以100萬元取得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嗣後以13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35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未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財產交易,其有利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例如A君原以100萬元取得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嗣後以13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35萬元即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