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 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 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稅務問答/應扣繳稅款延繳 依法加徵滯納金


中壢市陳小姐問:公司給付房東租金時,已依規定扣取應扣繳稅款,但因一時疏忽而未能如期將已扣稅款繳納國庫,是否可以適用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加徵滯納金只加計利息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案件,始能適用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規定。本案公司給付租金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國庫繳納,與應扣未扣或短扣情形不同,係屬遲延繳納,故依法每逾兩日應按應扣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並無自動補扣補繳稅款只加計利息之適用。籲請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依法扣取之應扣繳稅款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期限向國庫繳納,以免逾限致加徵滯納金。

生活稅法/親友合資買地 如何節稅

˙劉先生問:稅法規定,個人買賣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稅;我與兄弟4人先前共同出資買了一塊土地,並把土地登記在我的名下,後來土地賣掉,獲利卻要繳交綜合所得稅,請問要怎麼合法節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國稅局每年都會選出查稅重點,其中一個查稅對象就是個人名下財產出現異常變動。以劉先生的個案為例,從兄弟集資買土地到出售土地,再把賣土地賺到的錢均分給其他兄弟,這些資金往來,很容易成為國稅局落入國稅局查核對象。

親友集資買土地是很常見的投資方式,不過,一不小心就很容易惹「稅」上身。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親友集資買土地,但推派其中一人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這塊土地日後出售時,所有權人的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其他集資人的所得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土地交易所得,依法必須報繳個人綜所稅。

舉例來說,劉家兄弟4人每人出資250萬元,合買一塊1000萬元的土地,這塊土地則登記在大哥名下;幾年後劉家兄弟把土地以1800萬元賣掉,賺了800萬元。劉家大哥把賺到的800萬元,以當初兄弟4人出資的比例分給其他3兄弟,等於每人賺了200萬元。

劉家兄弟以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因此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並未申報這筆所得,之後除了大哥以外,另外3兄弟都收到國稅局補稅單;以30%稅率來算,每個人要補繳60萬元所得稅,外加0.5倍罰鍰,等於要吐出90萬元的稅金。

不僅如此,如果劉家大哥之外的兄弟有人過世,身後留下的這筆遺產也得繳交不少遺產稅。如果土地還沒出售,國稅局會以當初的出資額來計算遺產總額;土地若已出售,則會以獲配的金額計算遺產總額。

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以劉家兄弟個案為例,因為4人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就都屬於土地交易所得,統統不用繳稅。當其中有人過世,國稅局計算遺產總額時,也會以低於市價的公告現值核算,要繳的遺產稅自然較少。

(許祺昌口述,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企業研發 抵稅權從寬核認

因應企業委外代工型態,財政部從寬核認研究發展費用的抵稅權。國外關係企業如純屬代工,不涉及銷售等行為,企業只要將研發成本反映在產品的「超額利潤」,即可免申報研發成果權利金收入,研發抵稅權不會再被剔除。






圖/經濟日報提供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已在98年底施行期滿,過渡期間仍有部分企業可繼續適用已享有、但尚未屆滿的租稅優惠。促產條例施行期間,國內企業研發投抵比率高達30%,由於部分企業將研發成果,交由國外關係企業代工,但未依規定申報權利金收入,導致連帶賠上研發抵稅權,徵納爭訟不斷。

財政部認為,企業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但公司研發支出既已享有30%的投抵租稅優惠,當企業未能將研發成果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提供他人製造使用時,即應取得合理的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

不過,因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元,經業者再三反映後,財政部同意,企業委外代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並依我國公司指示生產及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僅約定收取加工費,但未收取權利金,其研發成果所應享有利潤,只要舉證已透過產品銷售並將利潤歸屬我國公司,即可保有抵稅權。

財部也已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給代工生產的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在該公司的移轉訂價文據,經稅務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這項規定下,目前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關案件,業者只要舉證雙方純屬代工性質,國外關係企業除依國內研發成果製造產品,既不接單,沒有出貨給客戶等行為,也可適用保有抵稅權的從寬規定。

稅務問答/執業醫自費收入 應併綜所稅申報


台南市柳先生問:執行業務醫師的自費收入,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分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還有自費就診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收費及掛號費等。據了解,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新北市 買賣屋分單課稅


不動產座落在新北市者,從今(100)年7月起買賣雙方可不必自行計算應分攤的房屋稅。新北市稅捐處將會主動依據新、舊所有權人,在買賣當年依各自持有房屋的期間,主動分別開立房屋稅單課稅。

這項便民措施陸續在全台各縣市開辦,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台南市等均已實施,新北市加入後,不動產座落在五都納稅人,買賣雙方不必再擔心分攤稅額產生爭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7月起民眾如有新北市房屋設定典權或移轉,稅捐處將會就原所有(權)人在該課稅年度持有期間應納房屋稅額,即時開徵,保障雙方權益。

公司售自用汽車 須開發票


台南市官田區吳小姐問: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他人使用,是否應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入該乘人小客車取得營業稅進項稅額,雖依上開規定未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他人使用時,應分屬同法第3條第1項銷售貨物及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貨物,所以應依同法第32條、35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零元發票 中獎也不能兌換

萬丹鄉王先生問,郵局可用中獎發票銷售金額為零拒絕兌獎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發票兌獎前提就是要有消費,屬兌換商品性質所開立出來的零元發票,即便發票中獎也無法兌獎。最常見的零元發票為民眾以百貨公司所銷售的商品禮券消費,因為百貨公司於出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民眾以商品禮券消費屬兌換商品,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部分百貨公司為內部控管仍會開出零元發票。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店家如受理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商品禮券抵付金額或退還押瓶費時,因沒有銷售任何貨物或勞務,無需開出金額為零或負數的發票,以避免事後衍生不必要爭議。

自宅重購退稅 戶籍別亂遷


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雖已在100年5月底截止,但去(99)年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換屋的節稅優惠。

為鼓勵換屋,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出售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稅,申辦退稅條件包括: 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均已辦完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用。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換屋,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文山區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大安區,導致甲96年12月出售文山區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

加收買方利息 應開發票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須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須開立1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如其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營業人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消費者購買菸品時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合計金額為零,易引發該張發票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若有上開情形或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退還押瓶費等,無商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若因系統控管存貨或收款等事由須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者,請勿將零元發票交付消費者。

兩種情況 免寄核定稅額通知


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稅額通知書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是不會寄發的?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將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惟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仍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調稅額計算內容。

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

財政部表示,配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0年4月1日施行,行政院核定同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依上開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自100年6月22日起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其修正理由係考量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爰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俾資公允。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翁科長培祐
聯絡電話:02-23228133

營利事業出售乘人小客車,應如何計算出售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售乘人小客車,係以「售價」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計算出售損益,但實務上查核時發現,不少營利事業在計算未折減餘額時(成本減累計折舊),誤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導致申報出售資產損益錯誤而遭補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惟該小客車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全部成本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以營利事業於97年初購置乘人小汽車360萬元(未含稅)為例,其耐用年限為5年,採平均法計提折舊,嗣於100年3月2日以120萬元(未含稅)出售,其97至99年各年度得認列之折舊費用為416,667元【限額250萬元/(耐用年限5年+1)】,而100年度出售乘人小客車之損益,應以售價120萬元減除原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165萬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折舊195萬元{360萬元/(5+1)×(3+3/12)}】,認列出售損失45萬元,而非以稅法規定之折舊限額計算累積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245,832元【原購置成本360萬元-416,667×(3+3/12)】計得之出售損失1,045,832元認列損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之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損益,避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需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須法提出申請核准後,方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不少民眾於接獲該局寄發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輔導函後,即電話詢問為何房屋使用情形沒有改變,只是因繼承、贈與或夫妻相互移轉土地,卻要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不論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縱用途未變,但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因此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才能適用優惠稅率。該局提醒民眾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應請儘快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假借信託形式,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的大股東請注意囉!請把握期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查獲荷包大失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份高獲利公司的大股東,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獲配高額股利得訊息後,經由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的方式,藉以達到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目的之情事。
該局表示,委託人經由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被投資公司即將分配累積盈餘的訊息,或對被投資公司之盈餘分配具有控制權,於簽訂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後,經由盈餘分配決議,將訂約時該公司累積未分配之盈餘,以信託形式贈與他人並據以申報贈與稅,由於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並非信託契約訂定後,受託人於信託期間管理受託股票產生之收益,則委託人以信託形式贈與該部份孳息,其實質與委託人領取孳息再贈與受益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份孳息應仍屬委託人之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課徵委託人之綜合所得稅,日後受託人交付該部份孳息與受益人時,應依法課徵委託人之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前述避稅情事,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明訂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股息,以訂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移轉給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罰。惟基於愛心辦稅,明訂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又如前開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於受託人交付受益人前,委託人得向稽徵機關撤回該部份之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呼籲,由於稅捐機關就99年度受理之信託案件已於日前派案查核,如有前開情事之委託人,務必把握時限補報或撤回,以免遭致補稅或處罰。

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應有之稅務概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須具備那些條件?何謂「自用住宅之房屋」及應檢附何種文件等相關稅務問題,說明如下。&所謂「重購自用住宅扣抵」,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2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了。先購買再出售者,亦有其適用,只是要列報在出售年度扣抵。又以本人名義出售,再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是可以扣抵的。&該局指出,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依財政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釋規定,係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出售房屋與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房屋,總價款180萬元,嗣於96年12月17日出售所有坐落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房屋,總價款170萬元,並於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惟查甲君於91年6月起在文山區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惟92年7月因子女就學需求,已將戶籍遷至大安區,故該局以甲君未設籍於該處,並不符合前揭「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主張事實上其與家人仍繼續居住於文山區房屋,所稱「自用住宅房屋」應以事實重於形式,亦即應包括曾經辦妥戶籍登記且目前有居住事實之房屋。與財政部函釋規定不服,復查決定駁回。&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申報期限雖然已過,但99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符合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更正。

免稅品用途變更 有條件免罰

新竹市韓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給科學園區之營業人,並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該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本公司是否會被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

稽徵機關嗣後查獲買受人有變更是類貨物之用途而與原申報適用零稅率規定不符者,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規定,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權利允應保護,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房屋之騎樓,若非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之騎樓如果是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若封閉供住家或營業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即使是部分時間封閉部分時間供公眾通行,仍不得免徵房屋稅。例如:供作營業用的時間封閉,營業外時間則淨空供公共通行、白天供公眾通行,夜晚封閉作住家車庫等情形,都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每年在房屋稅籍清查時,都會發現相當多騎樓封閉供住家、車庫或營業使用的情形,就會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或營業用課徵房屋稅,並將改課內容發函通知,請納稅義務人留意通知函的核課事項,如與實際使用情形不符時,可與通知函內所載承辦人聯繫告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政府徵收土地免納所得稅,若有損失亦不得自應稅所得扣除

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其因而產生之損失亦不得扣除。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財產交易損失31,080,026元,經查該金額係政府區段徵收土地所領取之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減除原取得之土地成本不足之數,該公司僅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自所得額中減除,惟未將該金額於損益表101欄位之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項下調回,致減少課稅所得額31,080,026元,遭調整補稅777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本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分別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2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所明定。依上揭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土地被徵收雖非出售,然依財政部86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861895998號函釋,公司因政府徵收土地領取之補償費及加發四成之獎勵金免納所得稅,相對其損失亦不得扣除。營利事業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日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