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指出,進口菸酒貨品被查獲短漏報菸酒稅或健康捐者,必須是在檢附的進口相關文件,與實際到貨的貨物相符下,才享有免罰。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指出,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是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下才能適用。
海關表示,日前某廠商向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變性酒精一批,報單申請列入書面審查,經海關電腦核定以貨物查驗方式通關,但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的變性酒精變性劑不足,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實到貨物應視為未變性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