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蘇先生來電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所購置財產,是否還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父母親歷年贈與資金購置財產,如能提示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父母親之贈與。該分局特別提出呼籲,家中有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相關付款來源之證明文件須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無法證明購置財產之資金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致被視為父母親之贈與,而遭補徵贈與稅。
【2011-06-14/經濟日報/A18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