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固定資產閒置未用 按成本攤提



台南市溫小姐問: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未繼續使用而閒置,應採何種方式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所購置固定資產因某些原因無法供營運使用而閒置時,除該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該折舊數再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舉例來說,甲公司95年1月1日購置機器設備一台供生產使用,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限10年,折舊方法採平均法,該機器設備自95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自99年1月1日起閒置,甲公司99年度仍應就該機器設備提列折舊額9萬元,列報為當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