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小姐問:外銷貨物未能收回貨款應如何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認列為外銷損失。若外銷貨物之貨款未能收回,性質上屬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依該規定,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程序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如未依前揭規定取得催收之證明文件,即便債權已逾二年未收取,仍不得認列為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