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問: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據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進口及銷售菸品時,須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營業稅稅基,修法後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其統一發票開立方式,與銷售一般商品已沒有差別,即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定價為開立發票的總計金額,不可以扣除健康捐金額,且已毋須在發票上另外標示健康捐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