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李先生問:中秋節快到,想發給員工秋節禮金,要不要計入他們的所得?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等發給員工的獎金或禮品,屬於員工薪資所得,應辦理扣繳,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受領員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時,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仍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並向國稅局申報。又犒賞的獎金或禮品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放,則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給付時不必扣繳稅款,惟仍須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